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20號
聲 請 人 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王溪龍 台北市○○區○○路51號
被 告 王溪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王溪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
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26號、100年執字第1923號),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王溪龍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王溪龍因被告王溪成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台幣(下同)3萬元,由 具保人繳納該保證金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而釋放。茲因該被 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聲請將具保人繳納之 保證金沒入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前揭沒入保證金,應以法院之裁定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所明定。
三、經查,被告經聲請人依其居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此 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及拘票影本等件附卷可 稽,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所傳喚具保人帶同被告遵期到庭, 具保人亦未帶同被告到庭,有台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 證書影本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告業已逃匿,此外並有具保 人繳納保證金之100年刑保字第43號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 為憑,故本件聲請為正當,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3 萬元應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王耀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家妮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