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9年度,396號
SLDV,99,重訴,396,201201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6號
原   告 張廼良
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林志嵩律師
被   告 潘李秀娥
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
被  告  蘇中川
      蘇中河
上 1 人
訴訟代理人 陳水珠
被  告  石蘇雪花
           樓
      蘇雪櫻
      薛文淵
      薛惠玉
      蘇中清
上 7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
被  告  薛榮田
      薛文銘
      薛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