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重訴字第396號原 告 張廼良訴訟代理人 李振華律師 林志嵩律師被 告 潘李秀娥訴訟代理人 陳為祥律師被 告 蘇中川 蘇中河上 1 人訴訟代理人 陳水珠被 告 石蘇雪花 樓 蘇雪櫻 薛文淵 薛惠玉 蘇中清上 7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豪律師複 代理人 徐明水律師被 告 薛榮田 薛文銘 薛文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3 月2 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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