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字第37號
聲 請 人 蔡卯生
代 理 人 葉日青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
清算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 定有明文。此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公司法第334 條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9年1 月4 日就任景發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經准予備查在案。惟因該公司尚 未了結現務,以致未能於法定清算期間內完結清算事宜,爰 聲請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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