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何功威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 ,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 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 月17日就任興航企 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尚在等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 書,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 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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