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10號
SLDV,101,除,10,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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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華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建佳
代 理 人 黃銀基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4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 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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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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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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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明晴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22,639元 │0000000 │100年9月5日 │
│ │ │限公司樟樹灣分公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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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西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晴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西華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