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54號
SLDV,101,訴,54,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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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巫姿瑩
張秀夏律師
翁林瑋律師
被 告 盧柏宇
盧珍儀即盧文哲之繼承人

盧怡安即盧文哲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王聖舜律師
複代理人 曾婉禎律師
吳榮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
判費,惟按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
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
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
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本件原
告主張之債權額為新臺幣陸佰陸拾肆萬元,而原告請求撤銷贈與
行為之標的,價值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零伍拾元(計算式
詳如附表),則依上開決議,應以被撤銷贈與行為標的之價額為
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零伍
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原告僅
繳納新臺幣貳萬伍仟叁佰伍拾肆元,尚欠新臺幣捌佰玖拾壹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新臺幣/元)
①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37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126(土地面積)×1/4(權
利範圍)=69300
②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38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3748(土地面積)×1/4(
權利範圍)=0000000
③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41-1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466(土地面積)×1/4(權
利範圍)=256300
④新北市三芝區北新庄子楓子林小段141-2地號土地:
2200(100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291(土地面積)×1/4(權
利範圍)=160050
⑤合計:2,547,050元
69300+0000000+256300+16005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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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