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1號
SLDV,101,訴,41,20120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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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孫立城原名孫樂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就系爭信用卡使用契約所生爭議,業 以文書約定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4條約定可參,揆諸前揭規定,自應由該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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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