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5號
SLDV,101,補,35,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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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5號
原 告 洪偉裳
訴訟代理人 王元勳律師
李怡欣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榮民總
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捌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捌
萬零貳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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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