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字第1號
原 告 廖怡文
被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派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1月 3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2日 寄存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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