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九十年度裁聲字第三三號
聲 請 人 雙禾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右聲請人對於再審原告力達國際貿易有限公司與再審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
移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第三人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參加訴訟,須撤銷訴訟之 結果,將損害該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者,始得為之。二、聲請人陳稱其自民國八十三年九月十六日起分別獲得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註冊 第六五五○七六號「BLUE HAND」、第六七三五八○號「雙禾藍手SHUANGHER BL UE HAND」以及第六八二五七○號「HGC及圖」第三件油漆、塗料商品之商標專用 權,而該等商標圖樣與本案註冊第四○○五六六號「藍手u.c.c.及圖」商標,構 成近似。再審原告提起行政訴訟如獲勝訴,則聲請人前開商標有被撤銷商標專用 權之虞,影響聲請人之事業甚大,為此請求准予參加訴訟云云。惟查本件為商標 專用權移轉事件,乃針對再審被告撤銷商標專用權移轉登記之單方行政行為,爭 執其處分及相關判決之適法與否,除權利讓與人及受讓人,他人無權置喙,是並 無權利相對立之第三人存在。而本院廢棄裁判或撤銷訴訟之結果,亦不足以對第 三人之權利產生直接之損害。且本件並非商標評定事件,聲請人所舉上述註冊第 六五五○七六號等商標,亦未因本案商標而正繫屬於任何爭訟中,難認與本案有 何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自與首揭參加訴訟之要件不符。應予駁回。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零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 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曾 隆 興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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