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162號
SLDV,101,司促,1162,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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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1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登記事項卡(含廢止前全體股東登記資料)及其全體股
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即債務人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有無呈報清算
事件,並列清算人或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三)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吳鳳凰、方高木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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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意生床單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