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1年度,4號
SLDV,101,司,4,20120103,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字第4號
聲 請 人 林維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華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簿冊文件保管人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華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華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華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主張該公 司業已依法清算完結,經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清 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所得申 報書、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影本等件, 而聲報本院備查。為此,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 定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為附件所示各項簿冊之保管人 ,以利保存。
三、經核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相合,應予准許。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逸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蓁

1/1頁


參考資料
開發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大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