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448號
原 告 詹石輝
被 告 詹石發
詹石順
詹麗月
詹麗雲
國
詹麗祝(松島麗子)
本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
貳拾陸萬伍仟玖佰捌拾玖元(計算式:2,124 ㎡×93,401元/ ㎡
(100 年土地公告現值)×1/24=8,265,989 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貳仟捌佰柒拾叁元,原告尚
欠新臺幣柒萬玖仟捌佰柒拾叁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