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190號
SLDV,100,重訴,190,2012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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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190號
上 訴 人
即原 告 范心影
4樓
被 上訴人 范佩中
即 被 告 2弄8號5樓

7號6樓
毛雯琪

9之1號
FANS CO., LTD.即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

P.O. Box 2804, George Town
, Grand Cayman,Cayman Isla
nds
法定代理人 范怡文
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0 年11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肆萬肆仟柒佰貳拾叁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玖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藍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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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開曼群島商范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