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名譽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415號
SLDV,100,訴,415,201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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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1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周學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英屬維京群島壹傳媒互動有
限公司、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回復名譽等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0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聲明第2 項請求移除網頁資料部分,屬非因財產權
而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肆仟伍佰元;上訴聲
明第3 項及第4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各為壹拾萬元,各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壹仟伍佰元。合計應徵裁判費柒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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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