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65號
SLDV,100,建,65,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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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5號
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
訴訟代理人 周廷翰律師
      吳雅貞律師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
被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
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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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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