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65號原 告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許鉦漳訴訟代理人 周廷翰律師 吳雅貞律師 陳鵬光律師 林雅芬律師被 告 頂順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廷鑒訴訟代理人 陳世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 年1 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珮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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