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執消債更字,100年度,75號
SLDV,100,司執消債更,75,20120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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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75號
債 務 人 方莉玲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 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 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 ,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 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 項、第62條第2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0 年度消債更字第58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 務人確有薪資收入等情,亦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及民國100 年11月薪資明細單(見本院卷第87至89頁,第94 頁)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 ,其條件為第1 期至第96期,每期清償債務金額新臺幣(下 同)7000元,還款期限為8 年,總清償金額為67萬2000元, 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清償比例26.68%。經本院審酌下 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聲請前2 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 萬5670元,已不足支 付必要生活費用27萬6000元。參諸債務人聲請更生時,別 無其他可換價之財產,亦足徵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 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三芝區,其任職福喜有限公司之月薪 為1 萬7387元,加計加班收入,每月約為1 萬8500元。扣 除勞健保費、福利金等非消費性支出630 元,及每月清償 金額7000元後,所餘金額1 萬0870元,為債務人每月生活 支出金額,已低於新北市100 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 準1 萬1832元,應認未逾一般人之生活程度而屬合理。 ㈢債務人現年49歲,為提高清償金額,自願將更生方案履行 期間延長為8 年,足徵債務人確有履行更生方案之誠意, 且對債權人已屬有利。
三、另本件債權人不同意更生方案之理由,無非係以債務人還款 成數過低;債務人應再兼職工作增加收入以提高還款金額等 語為由。惟查,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係在使陷於經濟上困



難之消費者,得依該條例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 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是原則上應以債務人自 力所能獲得之固定收入做為履行更生方案之基礎,清償成數 並非認可更生方案之唯一標準。又債務人能否於正職工作外 ,另為兼職以增加收入,常因債務人有無額外之工作時間、 身體狀況能否負荷、任職之公司是否容許等所需考量之因素 而具極高不確定性,為確保更生方案具備可行性,實不宜強 令債務人於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 項所定每日正常工作時間 及每週工作總時數外,再勉強兼職以增加收入。四、綜上,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核屬公允、適當、 可行,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 項所定不應認可之 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 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 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附件一:更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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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更生方案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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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共96期。 │
│2.每期在15日給付,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7000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
│ 期可分配金額欄位所示。 │
│3.債務總金額:251 萬8648元(依本院100 年10月4 日公告確定之債權表債權數│
│ 額計算) │
│4.清償總金額:67萬2000元 │
│5.總清償比例:26.68﹪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 │
├──┬─────────────┬─────┬────────────┤
│編號│ 債 權 人 │債權金額 │ 每期可分配金額 │
├──┼─────────────┼─────┼────────────┤
│ 1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 175567 │ 488 │
├──┼─────────────┼─────┼────────────┤
│ 2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993627 │ 2761 │
├──┼─────────────┼─────┼────────────┤




│ 3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 395669 │ 1100 │
├──┼─────────────┼─────┼────────────┤
│ 4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119707 │ 333 │
├──┼─────────────┼─────┼────────────┤
│ 5 │聯邦商業銀行 │ 49339 │ 137 │
├──┼─────────────┼─────┼────────────┤
│ 6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 568272 │ 1579 │
├──┼─────────────┼─────┼────────────┤
│ 7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 12985 │ 36 │
├──┼─────────────┼─────┼────────────┤
│ 8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203482 │ 566 │
├──┼─────────────┼─────┼────────────┤
│ │合 計 │ 0000000 │ 7000 │
├──┴─────────────┴─────┴────────────┤
│參、補充說明 │
│一、總清償比例計算至百分比之小數點後第三位四捨五入至第二位。 │
│二、每期可分配金額=債權金額×清償比例 ÷96期(元以下四捨五入)。 │
│三、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 如債權人為金融機構,債務人得以書面請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統一辦理收款│
│ 及撥付款項之作業。 │
│四、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五、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
│ 行期應順延一期。 │
└───────────────────────────────────┘
附件二:更生及清算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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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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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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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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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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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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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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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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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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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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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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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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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喜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