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再字,100年度,13號
SLDV,100,再,13,20120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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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13號
抗 告 人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藤雄
相 對 人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瑛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0 年12月27
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撤銷。
抗告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對於支付命令聲請再審,業已依法繳 納再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在案,在再審程序之 第一階段撤銷確定判決之撤銷程序中,如經法院認為不合法 或無再審事由存在時,即不就本案訴訟為再審理,然若法院 認為再審事由存在,應進入被回復之本案訴訟程序時,應繳 納裁判費者為聲請支付命令之再審被告,而非抗告人,原裁 定誤將應命聲請支付命令之人(即本件再審被告)補繳裁判 費之事項,要求抗告人繳納,於法未合,爰請求撤銷原裁定 等語。
二、按確定之支付命令,係屬裁定之性質,原非再審之訴之客體 ,惟民事訴訟法第521 條第2 項規定:「前項(確定支付命 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 並以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所以規定以原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者,旨在便於前程序之再開或續行也。此項 視為起訴之規定,必須再審之訴合法並有再審理由時,始有 其適用。而法院認債務人對支付命令提起之再審之訴為不合 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認其再審之訴為無再審理由者, 應以判決駁回之。必須法院認再審之訴為有再審理由,始生 債權人原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之效力,此時再開視為起 訴之訴訟程序。因債權人於督促程序未按起訴之標準預納裁 判費,自應以預納裁判費(應徵裁判費扣除支付命令裁判費 之差額)為其起訴必備之程式(吳明軒著民事訴訟法下冊〈 100 年10月修訂九版〉第1604至1605頁參照)。經核抗告人 對本院97年度促字第24336 號支付命令提起本件再審之訴, 業已繳納裁判費1,000 元,且抗告人亦非前開支付命令之債 權人,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抗告人抗告聲明撤銷原裁定, 難謂無理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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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雄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華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