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朱政輝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
保護管束(101 年度執聲付字第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朱政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政輝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法 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2 年6 月、3 月又15日(原聲請書誤載 為3 月,應予更正),於民國99年5 月7 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00 年12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 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朱政輝前曾於89年間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 ,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更二字第259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2 年6 月,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臺上字第3748號判決上 訴駁回確定;又於99年間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經本院以 100 年度審簡字第4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 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上開2 罪經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結果, 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9 月確定,受刑人於99年5 月7 日送監 執行,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2 年1 月21日,縮短刑期後刑期 終結日為101 年12月2 日,嗣於該案執行中經法務部以100 年12 月29 日法授矯字第1000133670號(核准假釋文號)核 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9日法授矯字第1000 13367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 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 、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李郁屏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昀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