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40號
SLDM,101,聲,140,201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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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鄭淵尹
即 被 告
具 保 人 官柏堅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檢察
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1 年度執聲沒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官柏堅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鄭淵尹因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 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 ,由具保人官柏堅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 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被告逃匿,有卷附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通緝書 、通知具保人送達證書回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 保證金收據(99年1 月24日刑保Ⅰ字第37號)、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各1 紙在卷可按,本院經核聲請人之 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 、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高雅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映羽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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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