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撤緩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吳偉君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竊盜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
度執聲字第1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偉君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即被告吳偉君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以100 年度簡字第207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0 年度偵字第4005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 年, 於民國100 年8 月31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00 年10 月5 日更犯竊盜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 年10月21日 以100 年度簡字第3826號判處拘役25日,於100 年11月28日 確定,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核該受刑人吳偉 君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 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二、按緩刑之宣告應撤銷者,由受刑人所在地或其最後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定 有明文。次按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足認原宣告之緩 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 ;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6 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之 1 第1 項第2 款、第2 項、第75條第2 項分別有明文規定。三、經查,受刑人吳偉君因犯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 100 年度簡字第2079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 年度 偵字第4005號)判處拘役20日,緩刑2 年,於100 年8 月31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期內即100 年10月5 日更犯竊盜罪, 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0 年10月21日以100 年度簡字第38 26號判處拘役25日,於100 年11月28日確定,此有卷附之上 開判決書正本各1 份在卷可稽,是本件受刑人顯係於犯竊盜 罪受刑事訴追,並經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另於緩刑期內又犯 相同之竊盜罪,而在緩刑期內受6 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罰金之宣告確定,堪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 執行刑罰之必要。是以,聲請人聲請撤銷受刑人前揭緩刑之 宣告,核與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規定相符,應予准 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刑法第75條之1 第1 項第2 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