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0年度,604號
SLDM,100,審交易,604,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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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審交易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慶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 年度偵字第
1065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起訴書犯罪事實欄第 1 行之「6 時18分許」應更正為「6 時許」、第9 行之「左 肱骨」應更正為「右肱骨」)。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員告訴被告林慶原過失傷害案件,公訴 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依同法第287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楊員於 民國101 年1 月15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紙 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 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莊明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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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