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1年度,36號
KLDV,101,基簡,36,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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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基簡字第36號
原   告 周菊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素珠、王正芬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同項但 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12月 2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00年12月 3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 亦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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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