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報進口貨物
最高行政法院(行政),判字,90年度,2555號
TPAA,90,判,2555,200112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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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年度判字第二五五五號
  上 訴 人 元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上訴人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 表 人 葉曼福
右當事人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上訴人不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六七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本件上訴人主張:上訴人均依原國外原進口資料誠實申報貨品為冷陰極管,並按照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將之歸屬於冷陰極管項下。但因被上訴人之看法不同,致發生稅則之爭議。上訴人雖不認同被上訴人之看法,但還是尊重被上訴人對稅則歸類所作之判斷。但對於所謂之「虛報進口貨物名稱」,並非事實。上訴人認為所申報之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冷陰極管)只是此貨物的另一種稱法,亦可稱之為此貨品之學名,並非錯誤的貨名。証諸該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 (冷陰極管)之貨名,業經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標準局、國立編譯館、大學教科書、坊間雜誌等政府機構、學術機關、一般社會所公認,並非上訴人所獨創,也非上訴人所虛構。因此所稱之「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關稅」之事並非實情。綜上所述,本件原處分實已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未詳予審查,率為駁回的處分,訴願及再訴願決定機關遞予維持,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損及上訴人權利等語,並提出工業技術研究院編「LCD導光板之製造技術研討會」第二十八頁、貓頭鷹出版社「電子學辭典」第五七─五九頁、新電子科技雜誌西元一九九九年五月號第一五八期節本、八十七年元月教育部公布電子計算機名詞、大新消防雜誌節本、微電腦傳真雜誌節本、周邊設備雜誌節本、光電科技雜誌節本、工商時報剪報、冷陰極管燈之發光原理日文簡介、定瑩實業有限公司網路資料等影本為證。詎原審法院竟維持被上訴人之見解,而駁回上訴人在原審之訴,於法自有違誤。爰求為將原判決廢棄,並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之判決。被上訴人則以:按「報運貨物進口而有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重量者,得視情節輕重,處以所漏進口稅額二倍至五倍之罰鍰,或沒入或併沒入其貨物。」及「有違反本條例情事者,除依本條例有關規定處罰外,仍應追徵其所漏或沖退之稅款。」分別為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及同條例第四十四條所明定。本案系爭貨物原申報「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實際來貨為「COOL (或COLD)CATHODEFLUORESCENT LAMP」,上訴人顯有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進口關稅情事,被上訴人依上揭法條論處,於法並無不合,上訴人之上訴為無理由,請判決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等語,資為抗辯。
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以:㈠依上訴人所提供予被告之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名稱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而非上訴人申報之「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且按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發光原理」與「用途」



之說明,系爭貨物歸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均符合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之規定,被上訴人據此核定,並非無據。再查,系爭相同貨物,被上訴人曾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以北關字第九一六號「台北關稅局進口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函請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核釋結果,系爭貨物應歸列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系爭貨物依上開解釋函核改稅則應屬無訛。上訴人主張其均依原國外進口資料誠實申報貨品為冷陰極管,並按照中華民國商品標準分類號列將之歸屬於冷陰極管項下,但因被上訴人之看法不同,致發生稅則之爭議乙節,核不足採。㈡次查,系爭貨物原申報貨名為「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且依上訴人提供之型錄、貨樣及上訴人另案進口報單CA/八八/○七七/○一二一六號被上訴人所取貨樣,系爭貨物雖為燈管(TUBE)狀態,依據前述財政部關稅總局之稅則分類疑問及解答闡釋,仍應歸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又按國際商品統一分類制度註解中文版下冊第一二四三頁解釋,「放電式燈泡」係「由玻璃套(常為管狀)或由石英套(外層常為玻璃)組成,裝有電極,並含有一種在低壓下受放電影響發光氣體,或一種可散發光性質蒸氣之物質‧‧‧有些燈泡之內壁敷有一層特殊物質,可將紫外線轉變為可見之燈光,因此而增加燈泡之效果(日光燈)‧‧‧此類燈泡之用途頗廣例如‧‧‧機器之照明‧‧‧。本節包括簡單之直管或曲管,與各種複雜型態之管」。上訴人所提供之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名稱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且按型錄上所載系爭貨物「發光原理」與「用途」之說明,系爭貨物歸屬稅則第00000000號「其他放電式燈泡」項下,皆符合上揭中文分類註解規定;且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八十九年十月二日準備程序中,認系爭貨物發光原理與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所指符合上揭中文分類註解規定之發光原理相同,被上訴人據此核定,並非無據。上訴人自應依型錄及其前一貫申報之名稱申報稅則,而非依日本開立之發票申報。上訴人乃逕自變更系爭貨物名稱為「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並適用百分之一稅率,其企圖利用C1免審免驗之程序而規避百分之五稅率明甚。是上訴人於原審準備程序中提出之系爭貨物原始發票影本五份,尚難採為有利之認定。上訴人主張其認為所申報之「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冷陰極管),只是此貨物的另一種稱法,亦可稱之為此貨品之學名,並非錯誤的貨名乙節,顯係事後附會之詞,尚乏依據。㈢又查,系爭貨物品名應歸屬稅則號別,已如前述,不因系爭貨物已加工為含電線及端子之組件成品,而有不同。上訴人未按實際來貨及型錄所載貨名誠實申報,既知來貨及型錄貨名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竟申報為「COOL(或COLD )CATHODE TUBE ASS'Y」,即屬有虛報所運貨物名稱之行為。且貨名「COOL (或COLD)CATHODE TUBE ASS'Y 」極易誤導為稅則號別八五四○節下之【「冷陰極管」─「陰極射線電視影像管」】之貨物,且其亦依此稅號申報。而前者與後者稅率卻相差4%,足證上訴人有虛報貨名逃漏關稅之實。經濟部國貿局以八十九年九月二日(八九)貨發字第八九○七○○○一○七號函,亦認英文「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之中文應為冷陰極型螢光燈管應以第八五三九項稅則申報,有被上訴人訴訟代理人於原審言詞辯論時提出之上開函影本附本院卷可按,顯見「COLD CATHODE FLUORESCENTLAMP」冷陰極型螢光燈管,與「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或「COOL(或COLD)CATHODE TUBE」冷陰極管分屬不同之貨品。被上訴人依據首揭條例規定予以處



罰並無不妥。上訴人認冷陰極管的英文名稱為COLD-CATHODE TUBE,或COLD -CATHODETUBE,也有將之稱為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TUBE(簡稱CCFT)或COLD-CATHODEFLUORESCENT LAMP(簡稱CCFL),以上三種稱法基本上都沒有錯乙節,及提出八十八年六月十日等上載有「COOL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及「COOL CATHODE TUBEASS'Y 」二種名稱之進口報單、發票等影本,主張系爭貨物均可以該二種名稱申報乙節,均不足採。上訴人另主張COOL(或COLD)CATHODE TUBE ASS'Y(冷陰極管)之貨名,業經工業技術研究院、中央標準局、國立編譯館、‧‧‧一般社會所公認,並非上訴人所獨創,因此所稱之「虛報進口貨物名稱逃漏關稅」之事並非實情及本件處分已不屬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被上訴人未詳予審查,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損及上訴人權利等節,均無可採。本案被上訴人已詳予審查,認事用法,並無違誤,一再訴願決定遞予維持,均無不合。因認上訴人在原審之訴為無理由,予以駁回,經核並無違誤。上訴論旨,仍執前詞爭執,並指摘原判決違法,求為廢棄,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二十八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三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曾 隆 興
法 官 吳 明 鴻
法 官   徐 樹 海
法 官   鄭 淑 貞
法 官   林 家 惠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王 福 瀛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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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瑩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