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65號
KLDV,101,司促,65,201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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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65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

法定代理人 雷永耀


債 務 人 吳德耀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壹仟陸佰捌拾參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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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