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聞 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貳萬陸仟零捌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聞傑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
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
(二)債務人至民國101年1月11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626,00
8元未給付,其中265,987元為消費款、356,422元為循
環利息、3,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
01)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536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聞傑 │自民國101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65987│ │1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