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號
KLDV,101,司促,2,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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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楊基隆


債 務 人 江志樂

江文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貳仟陸佰柒拾貳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江志樂(原名江志強)前就讀國立基隆高級商工
職業學校時,邀同債務人江文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
訂借就學貸款共2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壹萬貳仟
陸佰柒拾貳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
平均攤還本息。
(二)詎債務人江志樂(即江志強)於民國(下同)100年08月01日
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12,672元及利息、
違約金未還,雖經債權人ㄧ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
之約定任ㄧ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
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江文山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文山、江│自民國100年0│至民國100年1│年息1.83% │
│ │12672 │志樂 │7月01日起 │2月05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0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 │2月06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文山、江│自民國100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2672 │志樂 │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個人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五日內,請
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登記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若債務人
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五日內,請提出法人或商號最
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
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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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