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425號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明河
被 告 王祝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3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0年12月2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稽,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莊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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