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1625號
原 告 日盛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文棟
訴訟代理人 賴文魁
被 告 謝梅輕
李靜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被告謝梅輕雖設籍在新北市○○區○○路343 之12號4 樓, 然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瑞芳分局實際查訪結果,其並未居住 在該處,現行蹤不明,此有該局101 年1 月2 日新北警瑞刑 字第1000030032號函附卷可稽,而共同被告李靜俐之住所地 在桃園縣桃園市○○路1119號12樓之15,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鵬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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