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小字,100年度,1586號
KLDV,100,基小,1586,201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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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基小字第1586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林家毅
      吳宜寬
被   告 陳韋祥
      蔡根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陳韋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零参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萬玖仟玖佰参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九日止,按週年百分之十八‧二五、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提領費新台幣壹佰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韋岑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陸清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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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