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司字第15號
陳 報 人 張嘉榮
清算之公司 超實美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上列陳報人聲報清算人就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陳報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經本院於民國(下同) 100年11月21日第一次通知陳報人 於10日內補正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 、清算人就任後所造具之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 東查閱之證明文件、清算人就任後,於報紙顯著部分刊登公 告,催告債權人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及公司最新設立變更登 記事項卡,此項通知已於 100年11月28日送達於陳報人,有 送達證書及本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證。
二、陳報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 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法庭司法事務官 張正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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