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0年度,1778號
KLDM,100,基簡,1778,201201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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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基簡字第17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婉淩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一百年度偵字第四五一六號),本院於民
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有誤寫,應
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所載被告姓名「許婉凌」應更正為「許婉淩」。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 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四十三號 解釋,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案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而不影 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職權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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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