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4號
CYDV,101,除,4,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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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4號
聲 請 人 朱振成即益成汽車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1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77號裁定 公示催告在案,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00年12月 2日屆滿,尚無人申報權利,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 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各情,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故其聲請,應予准許。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三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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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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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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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鄭秋足 │嘉義縣水上│100年4月31日│ 6,000元 │FA0000000 │ │
│ │ │鄉農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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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財團法人天│臺灣銀行嘉│100年4月25日│ 25,037元 │AB0000000 │ │
│ │主教聖嚴會│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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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