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號
原 告 葉黃梅子
葉珈㚬
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葉富琦
上列原告與被告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
臺幣86萬4,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47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文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