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1年度,7號
CYDV,101,聲,7,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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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7號
聲 請 人 海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凰寧
相 對 人 威力特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 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 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應 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 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繳交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43,075元,嗣撤回訴訟標的360萬元部分後,第 一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46,6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 元,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28號民事判決諭知聲請人敗訴,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嗣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 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上易字第105號判決聲請人勝訴, 第一、二審及追加之訴訟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並經確定在 案,爰請求裁定相對人應負擔第一、二審之訴訟費用額。三、經本院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 計算書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 定,自裁定送達各相對人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 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民二庭法 官 黃仁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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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應負擔訴訟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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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額(新臺幣) │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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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7,05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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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裁判費 │10,740元 │由聲請人預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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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相對人應負擔金額 │17,790元 │應由相對人賠償聲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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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海航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威力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特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