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楊李變
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楊宗周(男,民國28年12月1日出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嘉義縣水上鄉忠和村18
鄰紅毛寮9號) 於100年11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
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聲明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將
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
證明檢送本院。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
聞紙之翌日起 6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
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