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18號
CYDV,101,繼,18,201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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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18號
聲 請 人 林宏禮



上列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蕭水盛(男,民國○○年○○月○○日生,生
前住嘉義縣水上鄉寬士村14鄰崎子頭27號之204 ;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 於民國100 年12月11日死亡,聲請人於知悉
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本院依民法
第11 57 條規定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
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家事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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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