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孫順裕
孫麗華
孫婉銣
孫貴美
莊隆鴻
孫隆誠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遺囑執行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提出選任本件遺囑執行人之親屬會議紀錄,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遺囑人得以遺囑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委託他人指定之;遺 囑未指定遺囑執行人,並未委託他人指定者,得由親屬會議 選定之。不能由親屬會議選定時,得由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 指定之,民法第1211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莊金玉生前立有遺囑,然未指定遺 囑執行人,乃聲請人法院指定聲請人即繼承人莊隆鴻及孫隆 誠共同擔任被繼承人莊金玉之遺囑執行人等語。惟揆諸前揭 法條規定,聲請人應提出由親屬會議選定莊隆鴻及孫隆誠為 被繼承人莊金玉遺囑執行人之親屬會議紀錄。爰命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提出選任本件遺囑執行人之 親屬會議紀錄,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按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