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89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樹風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
速偵字第49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王樹風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王樹風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 眾賭博之犯意,自民國106年1月間某日起,將其所承租位於 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房屋闢作賭博場所, 並提供其所有之麻將牌、骰子等物品做為賭具,聚集不特定 多數人賭博財物,王樹風並與賭客同桌共睹。其賭博方式為 賭客4人為1桌,每台為新臺幣(下同)100元,每底為300元 ,自摸胡牌者可向其他3人收取,另賭客若自摸須支付王樹 風抽頭金100元,四圈(即一將)須支付王樹風抽頭金400元 。嗣於106年1月25日9時許,經警持高雄地方法院所核發之 搜索票,至上址處所執行搜索而當場查獲賭客陳伯宗、廖清 輝、顏秀瑛等3人(下稱陳伯宗等3人,賭客均另案偵辦)在 場玩麻將,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而悉上情。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王樹風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賭客陳伯宗等3人於警詢時證述情節相符,並有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足憑,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搜 索筆錄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賭博現場位置圖各1份 、現場照片22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 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應依 法論科。
三、按私人住家原非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惟長期供作賭博場所, 聚集不特定之人賭博財物,已失純住宅之性質,與公眾得出 入之場所無異,應成立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司 法院(77)廳刑一字第615號及(79)廳刑一字第309號函示研究 意見均採同一見解)。經查,被告將該屋作為賭博場所,並 聚集不特定多數人出入賭博財物,且經由前述方式抽頭獲取 營利,係屬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且有營利之意圖 無訛,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 、同法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 利聚眾賭博罪。被告自106年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月25日9時 許為警查獲時止,多次反覆聚眾賭博,藉以從中獲取利潤,
而未曾間斷,此種犯罪形態,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實施之特質 ,客觀上具有相當時間之緊密、連續性及可確定性,且依社 會通念,該等行為本即具有預定數個同種類之行為反覆實行 之性質,屬法律上之集合犯,應論以一罪。被告係一行為觸 犯賭博罪、圖利供給賭博場所及圖利聚眾賭博罪等3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情節較重之圖利 聚眾賭博罪處斷。
四、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王樹風承租上址房屋經營 賭場,助長投機風氣,敗壞社會善良風俗,藉此牟得不法利 益,所為不僅助長民眾僥倖投機之歪風、敗壞社會善良風俗 ,所為實無足取;兼衡動機、手段、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暨其自陳家境勉持之經濟狀況、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前有 賭博前科素行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查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麻將牌等物,為當場賭博之器 具,扣案如附表編號5、6所示之抽頭金、賭資,為賭檯上之 財物,業據被告王樹風於警詢陳明在卷,均應依刑法第266 條第2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宣告沒收之。另扣案如 附表所示編號7、8所示之物,係被告王樹風所有供犯本案所 用之物,亦據被告王樹風於警詢時供述無訛,應依刑法第38 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至扣案之愷他命香菸14支, 應認與本件犯罪無關,爰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 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
七、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元以下罰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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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扣案物品名稱 │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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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麻將牌 │1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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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牌尺 │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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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搬風骰子 │1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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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骰子 │3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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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抽頭金 │新臺幣(下同) │
│ │ │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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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賭客賭資 │19,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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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監視器主機 │1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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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鏡頭 │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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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愷他命香菸 │14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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