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550號
CYDV,100,訴,550,20120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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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50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林成原
巷12號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葉時宏
巷8號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葉光輝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12月
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2,791,771 元【計算式:(7,820.45÷2 )×760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0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於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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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