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88號
CYDV,100,司拍,188,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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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聲 請 人 嘉義縣水上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羅石梗
相 對 人 林麗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不動產所有人設 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 影響。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及第867條分別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林彥達於民國69年6月27日以附 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賴劉麗華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 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元之抵押權,存 續期間自民國69年6月24日起至民國84年6月23日止,清償日 期及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利息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五計算 ,又於民國71年9月6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債務人賴劉麗華 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 )8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71年9月3日起至民 國86年9月2日止,清償日期及違約金依照契約約定,利息按 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嗣於民國90年5月10日將抵押物所有 權贈與相對人林麗宏,均依法登記在案。茲因債務人賴劉麗 華積欠聲請人借款尚有本金合計2,734,157元及利息、違約 金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三、經查聲請人上述主張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 記簿謄本、本院76年度執字第1875號債權憑證、本院82年度 執字第2385號債權憑證及本院83年度執字第726號債權憑證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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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0年度司拍字第18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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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
│001 │嘉義縣│水上鄉 │水南│ │88 │旱│263.28 │全部 │ │
├──┼───┼────┼──┼───┼─────┼─┼──────┼───────┼──────┤
│002 │嘉義縣│水上鄉 │水南│ │96 │旱│0.86 │全部 │ │
└──┴───┴────┴──┴───┴─────┴─┴──────┴───────┴──────┘
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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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