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地檢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胡君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 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0年執緝字第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胡君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胡君慶因犯違反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附表編號 1、2號,已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9月,於 99年9月29日確定;附表編號3、4號,已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6月,於99年1月4日確定;附表編號5至22號,已定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年2月,於 99年7月29日確定)。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朱貴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鄭翔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