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1年度智簡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大霹靂國際影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匯峰
被 告 蕭雅絹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蕭雅絹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 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 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 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本件原告大霹靂國際影音股份有限公司所指被告涉嫌 違反著作權法之刑事部分(本院101年度智簡字第1號),業 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1日判決在案,茲原告於101年1月12 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附帶民事訴訟,有其所提刑事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上所蓋本院101年1月12日收文戳章可稽,揆諸首 開法條規定,顯有未合,應與假執行之聲請併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簡易庭 法 官 王慧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高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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