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提存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1年度,3號
NTDV,101,司聲,3,201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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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林群斌
相 對 人 張溎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年度存字第二六○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債券別:A97103),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提存物,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17號假 扣押裁定,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260號擔保提存事件,提供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七年度甲類第三期登錄債券(債券別: A97103) ,面額新臺幣壹拾萬元之提存物為擔保後,對相對 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執行在案。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領回 其所提存之上開提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民事裁定、提存書 (以上均為影本)、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及印鑑證明等件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本院100年度司裁全字第217號、100年 度存字第260號、100年度司執全字第151號卷宗審閱屬實, 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於法並無不合,應 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思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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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