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0年度,51號
NTDV,100,聲,51,201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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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陳基標
相 對 人 洪明珠
      陳漢榕
      陳昭鴻
      陳昭聰
      陳昭欣
      陳素英
      陳智夫
      陳素美
      林淑貞
      陳素琴
      陳志强
      陳志豪
      陳郁香
      陳雅香
      游陳阿花
      林陳罔
      陳昭南
      林陳專
      陳 款
      陳志強
      陳緯成即陳劍萍
      陳劍雄
      陳昭帆
      陳芬枝
      陳昭廍
      陳昭演
      陳盈孝
      陳彭郁李
      陳一龍
      陳慶龍
      陳顯龍
      陳 蕊
      陳 筍
      陳 引
      陳龍期
      陳嘉翎
      陳俊傑
      陳毓容
      陳再賢
      陳豊盛
      陳千萬
      陳燕熙
      陳基宗
      陳基萟
      陳昭嘉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張佩智
      陳永槐
      陳煥卿
      陳世持
      陳弘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拾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 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 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 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 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前經本 院以99年度訴字第106 號民事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兩造按 上開判決附表一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之比例負擔。嗣本院依 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命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0 日 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 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逾期未提出,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 92條第2 項本文規定,得僅就聲請人之費用裁定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書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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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