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100年度,53號
NTDV,100,家訴,53,201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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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家訴字第5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施振源
被   告 何深淵
被   告 何詹秋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何深淵與被告何詹秋蘭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分別財產制。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何深淵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就上開被告部分,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二人為夫妻,現婚姻關係尚存續中,其 等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其等之 夫妻財產制。緣被告何深淵向原告申請代償卡由原告代償其 積欠其他銀行之債務,目前尚積欠原告新臺幣(下同)314, 749元,及其中203,675元自民國10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未清償,經原告數次催索,被告何 深淵均置之不理,嗣由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何深淵為強制 執行,惟執行無效果,而經本院發給100年度司執義字第152 02號債權憑證在案,原告遂向國稅局調閱被告何深淵最新年 度財產所得資料,發現其名下雖有1部車輛,然該車出產年 份為西元1991年,距今車齡已逾20年,目前市價幾無殘值, 此外無任何財產,故無法從其財產完全受償及獲得執行實益 ,又經向本院網站查詢結果,被告二人迄至起訴前,亦未向 法院辦理夫妻分別財產制契約登記;為此,依民法第1011條 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二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何詹秋蘭到庭則陳稱:對原告起訴無意見;被告何深淵 甚少返家,一旦回家就索討金錢,如未給予,即動手毆打伊 ,兩人所生子女亦均由伊獨立撫養,伊名下房屋係因承租多 年,約4年前房東罹患肺癌,始將該房屋出售予伊,伊係藉 由勞工貸款及銀行貸款共300萬元才有辦法購買,並沒有能 力替被告何深淵清償任何債務等語。
四、按夫妻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 法定財產制,為其夫妻財產制。又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 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



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民法第1005條、第1011條分別定有明文 。而所謂未得受清償,包括全無可扣押之物或所扣押之物數 量不足及所扣押之財產不足清償該為扣押之債權人債權等情 形(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854號判決意旨參照)。五、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戶籍謄本2件、及本院100年 度司執義字第15202號債權憑證、調件明細表、本院網路查 詢資料、「GEO」汽車資料、網路中古車拍賣車訊、代償卡 申請書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本院100度司執字第15 202號清償債務事件執行卷宗核閱無訛;另依職權向本院民 事紀錄科查詢結果,本院並無受理被告二人間辦理夫妻財產 制登記案件,此有查詢表1件在卷足稽。再者,被告何深淵 名下財產確實僅有西元1991年份「GEO」牌車輛1部,亦有稅 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1份在卷可憑。綜上,自堪 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六、經查,本件被告何深淵名下財產僅有汽車1輛,且車齡已逾 20年,參以網路中古車拍賣車訊所載,1995年份之同款汽車 售價僅4萬8千元,顯見被告何深淵名下之汽車殘值無多,而 其積欠原告之債務為314,749元,復有衍生之利息,衡其財 產之數量顯然不足以清償其對原告所負之上開債務;又被告 二人婚後未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自應以法定財產制,為 其等之夫妻財產制,現因原告即債權人對於被告何深淵之財 產執行無效果,揆諸前揭說明,原告自有權聲請宣告被告二 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改用為分別財產制。至於被告何詹秋蘭抗 辯被告何深淵不僅未撫養家庭子女,更向其索討金錢,目前 名下所有房屋亦係由其獨資購買等情,乃夫妻分配剩餘財產 時所應衡酌之事,並非本件所得審究。從而,原告本於民法 第1011條之規定,請求判決被告二人間之夫妻財產制應改用 分別財產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趙淑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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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