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107號
NTDV,100,司拍,107,201201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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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107號
聲 請 人 陳玉懷
之5

非訟代理人 柯悅卿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陳家杰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一)更正並表明本件正確之聲請意旨,即「相對人所有如
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二)請補繳債務人陳文清陳文敏之戶籍謄本。如債務人
已死亡,併請補繳其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戶籍
謄本。(含記事欄),並請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地
法院查詢其繼承人有無拋棄或限定繼承,並將查詢結
果陳報本院
(三)請補繳擔保債權最高限額新臺幣84萬元之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
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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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