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9148號
NTDV,100,司促,9148,20120113,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促字第91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SANTI RAH.
代 理 人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坤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黃麗萍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 定有明文。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除應表明當事人外,如有委任訴訟代理 人為訴訟行為時,須提出委任書表明當事人與受任人間法律 關係。次按,訴訟代理人之委任,實代理當事人為訴訟行為 ,當有訴訟能力為必要,惟基於訴訟實際之需要,訴訟代理 人應以自然人為限,非自然人不得為訴訟代理人,最高法院 63年度第3次民庭庭推總會議決定(二)資可參照。經查,本 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黃麗萍發支付命令,惟依聲請人所 提之聲請狀暨委任狀所載,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非自 然人,不得任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認有補正合法代理人之 必要,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2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 正,債權人已於民國100年12月23 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聲請於法未合,揆諸上開說明, 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富達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宇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