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1年度,1號
NTDM,101,聲,1,2012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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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陳寶玉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陳寶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陳寶玉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判 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 獄執行中,於民國100 年12月23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 第93條第2 項規定,受刑人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 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次按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 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 1條第1項規定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吳陳寶玉前於98年間因13件詐欺、2 件偽造文 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96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 刑1 年2 月(第①案)、4 月(第②案至第⑨案)、4 月( 第⑩案至第⑬案)、5 月(第⑭案)、3 月(第⑮案),並 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將上揭第①案至第⑨ 案、第⑭案之宣告刑各減為二分之一後,與不予減刑之第⑩ 案至第⑬案、第⑮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 年,雖經上 訴,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9年度上易字第1013號判 決均駁回上訴而確定。受刑人於99年10月19日入監執行後, 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2 19號核准假釋在案,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20 日,而縮短刑期後執行完畢日期為101 年9 月28 日 等情, 除有法務部矯正署100 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2191 號函1 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 保護管束名冊1 紙外,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憑。從而本件經本院審核上揭相關文件後,認聲請 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斐 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育 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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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