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409號
NTDM,100,聲,409,2012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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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永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
中付保護管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7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威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永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判處有 期徒刑9 月確定,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執行中,業於 民國100 年12月27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 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 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分 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威永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易字第 1469號判決分別判處7 月、8 月、9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以下簡稱第①②③罪);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 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緝字第23號判決分別判處有 期徒刑9 月、4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以下簡稱第④⑤ 罪),雖經上訴,惟因撤回上訴而確定;再因竊盜案件,經 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7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確定(以下 簡稱第⑥罪);上揭第①至⑤罪嗣經本院以99年度審聲字第 38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再與第⑥罪所處 之刑接續執行,其於98年9 月25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 矯正署於100 年12月27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3號核准假 釋在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 署100 年12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001323931 號函檢附之法務 部矯正署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 份在卷 可稽,經本院審核上揭文件後,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 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儀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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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